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
[2024-04-02]
4月2日,為規范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修訂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此前發布的《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規范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修訂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同時廢止。
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提高配電網運營效率,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以下簡稱配電區域)是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向用戶配送電能,并依法經營的區域。
第三條 在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配電網運營權移交前應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取得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及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有關政策文件要求,與相關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確保安全管理全覆蓋。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配電區域劃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配電區域劃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在許可證中載明營業區域。
第二章 原則與流程
第五條 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發展。
第六條 配電區域應按照行政區域或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總體規劃確定的地理范圍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盡量保持配電區域的完整性及連續性,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等情形,影響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的落實。
第七條 增量配電業務應符合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納入省級相關電網規劃,滿足國家和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
第八條 配電區域劃分應與國家能源政策相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公布的各類能源行業示范項目中已包含增量配電業務并明確供電范圍的,配電區域盡量與其保持一致。
第九條 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打造成本優勢。
第十條 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配電區域劃分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電網企業、潛在投資主體的意見建議。配電區域難以確定的,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審論證。
第十一條 配電區域劃分依據主要包括:
(一)增量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
(二)增量配電網覆蓋范圍及產權歸屬情況;
(三)相關單位與電網企業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或電網企業出具的電網接入意向等文件。
第十二條 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應載明配電區域的地理范圍、劃分界限及產權分界點等信息,并附配電區域地理平面圖、電網分布圖等說明文件。
第十三條 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業主確定前明確配電區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日。
在項目業主確定后 30 日內向項目業主和該區域原電網運營企業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十四條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據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營業區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已確定、但尚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業主可向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 60日內向項目業主和原電網運營企業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
第十六條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或原電網運營企業對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存在異議的,可在劃分意見正式印發后 30日內向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配合做好資料提供、現場調查等工作。
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予以協調并在 60日內出具意見。異議協調處理期間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利益方不得在相關爭議區域內進行配電網施工建設,涉及特殊用電或緊急用電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資產與用戶
第十七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在與產權單位協商的基礎上,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置:
(一)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股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共同運營區域配電網;
(二)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
(三)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租賃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租借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運營;
(四)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按照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后,配電區域內的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該企業負責。
相關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平無歧視提供電網互聯服務。
第十九條 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供電方式為原電網運營企業自有產權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但保留用戶的選擇權),本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
第四章 變更與監管
第二十條 配電區域發生變更的,配電區域劃分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配電區域變更意見,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應當依法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配電網運營企業擅自超出配電區域范圍開展配電業務或其他電網運營企業擅自進入配電區域范圍開展配電業務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