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情況實施監測評價
[2021-11-01]
11月1日,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消息,2021年,各省(自治區)要對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各直轄市要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自評。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2021年度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度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重點圍繞確定發展目標、落實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五個方面開展監測評價,并明確了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
其中,在確定發展目標方面,《通知》明確,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園區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主體參與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應盡快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價偏高或上漲壓力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間應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力爭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比例達到30%及以上。
在落實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指出,要重點明確本地區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要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
在嚴格監督管理方面明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要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結合實際,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標準以及低租金的具體標準;要出臺具體措施,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在取得工作成效方面明確,要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滿意度;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要促進本地區住房租賃市場穩定,市場平均租金價格變動在合理區間內,也要促進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穩定,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價格變動在合理區間內。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圍繞重點監測評價內容進一步細化完善監測評價指標和評分規則,明確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本地區2021年度監測評價具體辦法,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盡快組織實施,并將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對城市政府的績效考核。